» 首頁 » 監視器使用必讀

使用監視器材監聽器材侵犯他人隱私的刑罰

亞霸監視器使用須知

一般民眾使用監視器材合法嗎?

攝影機安裝地點請確認為公開場所或私有財產地,避免拍攝範圍觸及他人隱私,不然就有可能觸法

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,目前台灣交通部 僅開放2.4GHz頻道給無線攝影機用,所以只要頻道為2.4GHz的無線攝影機,且並非迷小隱藏型的,大多都是經過認證的合法產品。2.4GHz以外的無線產品大陸或許多國家均可合法使用,但目前台灣不能使用,所以此類產品因法律關係只能拿到國外使用。
 

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:

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之文字、圖畫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
 

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:


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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。
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 

刑法第三百十條: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:
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第一款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、浴室、廁所、更衣室,足以妨害其隱私者。

出版法第三十二條:

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:第三款 觸犯或煽動他人,觸犯褻瀆祀典罪,或妨害風化罪者。

出版法第三十九條:

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禁止其出售及散布,必要時,並得予以扣押:第一項第三款  出版品之記載,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。

出版法第四十條:

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定期停止其發行:第一項第四款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。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:

拍攝、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引誘、媒介或以他法,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、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上一項
TEL:03-4021676 FAX:03-4024086
網路電話:07010236669, LINE ID:yaba.com.tw
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五,AM 9:30至PM 5:30
敏希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:53288489
地址:桃園市平鎮區高雙路67號
service@yaba.com.tw © 1999 YABA,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.
本站內容未經授權而複製、轉載、重製將觸犯著作權法,本公司將追究刑民事責任不予寬待